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博士班優秀國際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博士班優秀國際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104.05.26 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辦法,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之國際學生就讀本所博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資格:
- 自 104 學年度起,經考試或申請進入本所博士班就讀之全職國際學生。
- 碩士學業成績優良。
- 已被TSSCI, THCI Core, SCI, SSCI或同等級之期刊接受刊登其學術論文。
- 入學時,已通過華語文(TOP)高級測驗。
- 入學時,已提出具研究前瞻性、國際出版潛力的研究計畫。
三、獎助對象義務:
- 博士班研究生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應擔任本所課程之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
- 已領取本獎學金者,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不得再申請本所或中山大學其他之助學金。
四、獎助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或失去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 入學時,仍於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 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 放棄擔任本所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者。
- 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又領取中山大學其他獎助學金。
- 已領取退休俸者。
五、領取本獎學金之博士生,每年將接受本所的學術表現評鑑,以決定下一學年度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評鑑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六、經費來源:
每位獎助對象每學期獎助經費為新台幣18萬元整,並得按月分次發給。經審查核定後,受獎學生將按月獲發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一次核定3年,惟須每年審查續發資格。第4年可申請一般學生獎學金。符合續發資格者,第2至3年每月由指導教授或學生所屬系(所)院配合支付1萬元,若未配合支付者,將改為一般學生獎學金標準支付。惟受獎資格應符合本辦法與年度資格審查施行細則之規定。(本所需提供足額經費方可申請名額),本所經費來源如下:
- 本所教師所爭取之各項研究計畫經費。
- 本所於本校「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之研究生助學金」獲分配之經費。
- 本所其他自籌配合款。
七、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後試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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