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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博士班優秀國際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博士班優秀國際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104.05.26  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辦法,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之國際學生就讀本所博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資格:

  1. 104 學年度起,經考試或申請進入本所博士班就讀之全職國際學生。
  2. 碩士學業成績優良。
  3. 已被TSSCI, THCI Core, SCI, SSCI或同等級之期刊接受刊登其學術論文。
  4. 入學時,已通過華語文(TOP)高級測驗。
  5. 入學時,已提出具研究前瞻性、國際出版潛力的研究計畫。

三、獎助對象義務:

  1. 博士班研究生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應擔任本所課程之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
  2. 已領取本獎學金者,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不得再申請本所或中山大學其他之助學金。

四、獎助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或失去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1. 入學時,仍於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3. 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4. 放棄擔任本所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者。
  5. 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又領取中山大學其他獎助學金。
  6. 已領取退休俸者。

五、領取本獎學金之博士生,每年將接受本所的學術表現評鑑,以決定下一學年度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評鑑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六、經費來源:

每位獎助對象每學期獎助經費為新台幣18萬元整,並得按月分次發給。經審查核定後,受獎學生將按月獲發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一次核定3年,惟須每年審查續發資格。第4年可申請一般學生獎學金。符合續發資格者,第23年每月由指導教授或學生所屬系()院配合支付1萬元,若未配合支付者,將改為一般學生獎學金標準支付。惟受獎資格應符合本辦法與年度資格審查施行細則之規定。(本所需提供足額經費方可申請名額),本所經費來源如下:

  1. 本所教師所爭取之各項研究計畫經費。
  2. 本所於本校「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之研究生助學金」獲分配之經費。
  3. 本所其他自籌配合款。

七、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後試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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