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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菁英博士班優秀學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菁英博士班優秀學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

 

104.05.26  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06.14  104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菁英博士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為鼓勵優秀及具有研究潛力之學生就讀本所博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資格:

  1. 104 學年度起,經考試或申請進入本所就讀博士學位者。
  2. 入學時為全職博士生。
  3. 大學或碩士學業成績優良。
  4. 入學時,已提出具研究前瞻性、國際出版潛力的研究計畫。
  5. 已被TSSCI, THCI Core, SCI, SSCI或同等級之期刊接受刊登其學術論文,或於入學時,已通過全民英檢成績中高級測驗(或同等效力、同等級之英文檢定考試,或同等效力,同等級之日文/德文/法文檢定考試)。

三、獎助對象義務:

  1. 博士班研究生領取本獎學金期間,應擔任本所課程之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
  2. 已領取本獎學金者,於領取本獎助學金期間不得再申請本所或中山大學其他之助學金。

四、獎助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或失去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1. 入學時,仍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 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4. 放棄擔任本所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者。

五、領取本獎學金之博士生,每年將接受本所的學術表現評鑑,以決定下一學年度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評鑑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六、經費來源:

每位獎助對象每學期獎助經費為新台幣18萬元整,並得按月分次發給。核給期限為入學後第1至第4學期發給,惟受獎資格應符合本辦法與年度資格審查施行細則之規定。本獎助學金由校務基金及本所經費各支應一半(本所需提供足額經費方可申請名額),本所經費來源如下:

  1. 本所教師所爭取之各項研究計畫經費。
  2. 本所於本校「學生公費暨獎助學金項下之研究生助學金」獲分配之經費。
  3. 本所其他自籌配合款。

七、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後試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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