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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菁英博士班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年度資格審查施行細則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菁英博士班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 年度資格審查施行細則

104.05.26  103學年度第10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菁英博士班優秀學生入學獎學金辦法,為審查本所菁英博士學生獎學金獲獎人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特訂定本細則。

二、菁英博士學生獎學金獲獎人應於每年430日前,提交上一學年之學術表現報告與未來一學年研習目標,以供本所所務會議審查其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三、本所所務會議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審查菁英博士學生獎學金獲獎人於上一學年度之學術表現,並決定該學生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四、菁英博士學生獎學金獲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所務會議應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1. 放棄或失去中華民國國籍。
  2. 前一學年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GPA)未達3.5,或操行成績未達A-
  3. 休學、退學、未完成註冊,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4. 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5. 放棄擔任本所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或行政助理。
  6. 於領取本獎學金期間,又領取中山大學其他助學金。
  7. 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決定取消獎助者。

五、菁英博士學生獎學金獲獎人在上一學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所務會議得取消其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1. 因刑事案件遭法院判刑定讞。
  2. 經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學術倫理委員會審定確立違反學術倫理(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在學學生學術倫理規範暨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置)。
  3. 因違反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而遭受兩次申誡以上的懲處。
  4. 其他有損本所或中山大學名譽之事。

六、本施行細則經本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核定後試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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